“玻璃大王”商標侵權案
“玻璃大王”曹德旺起訴他人商標侵權一案近日武漢知識產權審判庭在光谷公開審理。
福耀公司商標疑被仿冒
福耀玻璃集團公司由“玻璃大王”曹德旺于1987年在福州注冊,專門生產汽車安全玻璃和工業技術玻璃。1988年,公司申請注冊以“福耀”首字母為標志的“FY”圖形商標,有效期至2019年11月。
2016年11月,福耀公司發現十堰飛友電氣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在其廠房、店面招牌、福銀高速公路旁的廣告牌、官方網站上使用“FY”圖形商標,與福耀公司的商標神似。
福耀公司了解到,十堰飛友電氣公司成立于2013年,主要經營高、低壓配電柜,該公司2014年就開始使用“FY”圖形商標;2016年,在“飛友杯”全國籃球聯賽中也大量使用該商標。
福耀公司認為,該公司主營業務與其不相同,但該公司作為“車城”十堰的企業,理應知曉在汽車行業中其享有極高聲譽的商標。該公司未經其許可,使用與其“FY”圖形商標完全相同的假冒標識,足以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引人誤解為該公司與其存在某種投資、管理等關聯關系,借此提升其企業知名度,具有明顯惡意,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福耀公司于是起訴飛友電氣公司,請求判令被告飛友電氣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馳名商標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費用100萬元;判令被告在媒體刊登聲明,消除侵權影響。
是否侵犯商標使用權各執一詞
福耀公司認為,飛友電氣公司仿冒其注冊的馳名商標,用來宣傳該公司產品,誤導公眾,致使福耀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構成商標侵權;同時飛友電氣公司使用與福耀公司幾乎完全相同的商標,足以使消費者認為該公司與福耀公司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從而減弱公司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貶低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進一步導致公司利益受損。
飛友電氣公司辯稱,雙方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銷售場所、消費對象等方面差距甚遠,因此不會在消費者中造成產品來源的混淆,不會給原告利益造成損失,不構成侵權。
庭審持續1個多小時,飛友電氣公司請求駁回福耀公司全部訴求。法院將擇日宣判。
庭審激辯“馳名商標”
庭審雙方圍繞福耀“FY”圖形商標是否屬于馳名商標展開辯論。
福耀公司認為,為維護和提高商標聲譽及知名度,公司投入了大量資金,進行了長期持續地宣傳和使用,該商標在中國乃至世界范圍內具有廣泛知名度,享有極高聲譽。自2004年起,公司連續兩屆被國家質監總局授予“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目前,汽車玻璃產品產量躍居行業全球第二。1999年12月,該商標已被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為在汽車玻璃商品上的馳名商標,這是迄今中國汽車玻璃行業唯一馳名商標。
飛友電氣公司則認為,這一認定距今已18年,這期間,原告商標沒被任何一家工商部門在個案中認定為馳名商標;原告也無法證明商標作為馳名商標被保護。原告沒有提供對“FY”圖形商標宣傳的充分證據,該商標在宣傳上的投入時間和地理范圍很有限。雖然原告產品汽車玻璃在銷售量、銷售區域等方面享有很高知名度,但在消費者心目中尚未達到馳名的程度。原告商標不應當認定為馳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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