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字母“O”引起商標侵權 兩被告被判賠償10萬元
徐先生的“DJPOWER”商標對字母“O”進行了風格處理,卻發現南海一家舞臺設備廠使用名稱一樣的純字母標識。去年6月,徐先生將舞臺設備廠及其投資人徐某盛訴至廣東省佛山市禪城法院,兩被告被判賠償10萬元。
2012年12月17日,徐先生向商標局提出含有字母“DJPOWER”且“O”做了明顯設計商標的注冊申請。經商標局核準,2014年5月28日,徐先生取得了該商標注冊證。然而在2015年下半年,徐先生卻發現兩被告大量銷售名為“DJPOWER”煙霧油的產品。
徐先生認為兩被告在上述產品中使用的字母標識侵害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遂將兩被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30萬元。
盡管其對字母“O”進行了風格化的設計,但仍能顯示該字母為“O”。而且,在中國商標網上查詢的商標名稱也是“DJPOWER”。因此,商標與兩被告使用的被控侵權標識讀音相同,被控侵權標識與商標構成近似。
兩被告辯稱,被控侵權標識“DJPOWER”標識是純字母標識,而徐先生商標是由字母加圖形構成。徐先生則認為,兩個標識整體外觀均由七個字母組成。
在訴訟中,兩被告還提交相關證據2011年7月1日已銷售“AG晚會演出專用油”,擬證明在商標注冊申請前已在產品中使用“DJPOWER”商標標識,享有在先權利。但是,徐先生也指出,在申請注冊商標前,已經與迪杰帕爾公司于2005年5月起在其煙霧油產品宣傳材料上使用“DJPOWER”商標標識。
法院經審理認為,兩個商標標識構成近似,而且被告舞臺設備廠對“DJPOWER”商標不享有在先權利。禪城法院判令舞臺設備廠停止生產、銷售“DJPOWER”煙霧油產品,并銷毀全部侵權商品,舞臺設備廠應賠償徐先生經濟損失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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