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銷售山寨“珍視明” 構成侵權被判賠3萬元
江西珍視明藥業有限公司是“珍視明”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將“珍視明”注冊商標使用于其生產、銷售的滴眼液包裝上。2009年7月,該商標被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江西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認定為江西省著名商標。2012年12月,該商標(眼藥水)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5月17日消息,在泰寧經營藥店的葉某購進了一批“珍視明”滴眼液并在當地銷售,被江西珍視明藥業有限公司以涉嫌侵犯商標專用權告上了法庭。日前,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葉某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江西珍視明藥業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萬元。
2014年7月7日,江西珍視明藥業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在葉某經營的泰寧縣某大藥房購買珍視明滴眼液2盒,單價14元。該店為這位工作人員出具手寫及電子藥品銷售憑證各一張,電子憑證上載明“珍視明/上海五洲生物”。電子憑證的出具單位為泰寧縣某大藥房總店,葉某也承認上述涉案產品是由自己銷售的。
江西珍視明藥業有限公司認為,從葉某的大藥房購買的2盒“珍視明”滴眼液上,可以看到該滴眼液的包裝盒正面的正中間以大字體標注“珍視明”字樣,且“珍視明”字樣下方用較小字體標注拼音“ZHENSHIMING”,包裝盒背面與正面的標注方式相同。“葉某是泰寧縣某大藥房的業主,經營范圍為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藥制劑、抗生素制劑、生化藥品、生物制品零售,他所銷售的‘珍視明’滴眼液無法提供進貨單據及增值稅發票,明顯侵犯我公司的商標專用權。”江西珍視明藥業有限公司認為,葉某侵害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遂將葉某訴至法院。
審理與說法
銷售侵權商品 判決賠償3萬元
經審理,三明市中院認為,珍視明公司生產的珍視明滴眼液,與被控侵權“珍視明”滴眼液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類似產品,當消費者看到“珍視明”字樣時,足以導致消費者誤認其銷售的產品與珍視明公司存在某種聯系,混淆、誤導消費者,故葉某的行為侵犯了涉案“珍視明”注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據此,法院判決葉某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江西珍視明藥業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的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本案中,葉某銷售的“珍視明”滴眼液,與江西珍視明藥業有限公司持有的“珍視明”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同類商品。“珍視明”文字完整包含了江西珍視明藥業有限公司的“珍視明”文字商標,且“珍視明”以大號字體標注在包裝盒正、反面的顯著位置,事實上將“珍視明”突出使用,與江西珍視明藥業有限公司的“珍視明”注冊商標僅有字體的不同,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屬于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標示的行為,侵犯了江西珍視明藥業有限公司的商標專用權。
法官提醒,作為藥店經營者,應當審慎審查所銷售藥品的合法進貨來源,本案中,葉某并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其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故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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