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開店,很少會有選擇先去注冊商標,先用著再說,而當做大以后發現被別人搶注時 ,怕被索賠,很多會更換店名,但可惜了流失的老顧客。
可事實一定是這樣的嗎?法官提醒,小心別人搶注你的商標,要通過法律武器維權,不是先注冊的就一定占理。來看看下面這個案子,典型的搶注商標案件,教你如何正當維權。
今年4月,嘉善一家足浴會所被起訴商標侵權,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告訴請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御皇匯”商標權的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及維權合理費用10477元。
被告辯稱這是其經營者開的第二家會所,第一家早在2012年就開在平湖了,一直以“御皇匯”作為店名和“御皇匯”作為商標。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自2013年8月18日起,多次前往平湖的會所消費。原告是惡意搶注注冊商標,之后從未投入使用,而是多次與被告的經營者聯系,企圖以高價銷售該商標,被明確拒絕后惡意起訴。
2015年5月13日,原告申請了“御皇匯”注冊商標,于2016年4月13日初審公告,注冊有效期自2016年7月14日至2026年7月13日,核定服務類別為美容院、按摩、桑拿浴服務、療養院等,圖為該注冊商標。而平湖市御皇匯足浴會所成立于2012年8月3日。
法院認為,“御皇匯”與“御皇匯”讀音相同,僅在“匯”字存在繁、簡字體之區別,二者在構成要素上屬于近似商標。被告“御皇匯”商標所使用的足浴店服務類別與原告“御皇匯”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桑拿浴服務屬于類似服務。
所以,判斷被告有沒有侵權,關鍵在于被告所主張的先用權抗辯是否成立。
首先,被告的經營者早在2012年便開辦了平湖市御皇匯足浴會所,該店以“御皇匯”作為主要識別部分。因平湖和嘉善兩會所均為個體工商戶,其法律人格與經營者高度重合,平湖的會所使用標識產生的權利最終歸屬于經營者。而且,被告在獲準工商注冊前已經開始確定了外墻裝潢樣式,包含了“御皇匯”字樣,也可以認定被告使用在先。
其次,被告經營者在平湖持續使用“御皇匯”標識,已近5年,可以認定已經具有有一定的影響。最后,被告在原告注冊商標后,使用“御皇匯”的方式并沒有改變。所以,被告的先用權抗辯成立,不構成侵權。
近日,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相關文章:“山姆大叔”起訴自家前總裁索賠314萬
- 上一篇:“山姆大叔”起訴自家前總裁索賠314萬
- 下一篇:商標“撤三”制度之我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