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深圳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專項資金知識產權項目操作規程(暫行)》(以下簡稱“《規程》”)。《規程》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申請知識產權(僅含專利、商標、版權)工作發展專項資金。小微企業新增四項專享福利:商標注冊資助、著作權登記資助、專利保險資助、知識產權孵化基地及在孵小微企業資助!
1.商標注冊資助
每件資助500元。
2.專利保險保費資助
投保專利保費資助標準按投保企業實際支付的保費金額給予全額資助,但投保專利屬于發明專利的,每件資助不超過1萬元,屬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每件資助不超過8000元。
3.知識產權孵化基地及在孵小微企業資助
經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認定為“深圳市知識產權孵化基地”的單位,一次性資助50萬元;給予在孵小微企業的場地租賃資助的補貼標準為實際支付房租的60%。
資助對象
深圳市小微企業。
小微企業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制定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進行認定。申請資助的小微企業必須向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提交國家工商總局小微企業名錄查詢結果截圖掃描件加蓋單位公章(查詢網址: http://xwqy.gsxt.gov.cn/ ),無法提供的,不予受理。
深圳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專項資金知識產權項目操作規程(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工作,促進創新驅動發展,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5〕458號)、《關于支持開展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財建〔2015〕114號)的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深圳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專項資金,是指市政府從中小企業發展專項中央補助資金中安排用于加強我市小微企業知識產權(僅含專利、商標、版權)工作發展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該專項資金優先用于符合《深圳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資助條件的小微企業。
本規程資助對象為深圳市小微企業,小微企業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制定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進行認定。申請資助的小微企業必須向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提交國家工商總局小微企業名錄查詢結果截圖掃描件加蓋單位公章(查詢網址: http://xwqy.gsxt.gov.cn/ ),無法提供的,不予受理。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自愿申報、專家評審、集中審批、社會公示、科學決策、績效評價”的管理模式。
第四條
專項資金資助的范圍包括:
(一)深圳市小微企業商標注冊資助;
(二)深圳市小微企業一般作品著作權登記資助;
(三)深圳市小微企業專利保險保費資助;
(四)深圳市知識產權孵化基地及在孵小微企業資助。
第二章 商標注冊資助
第五條
商標注冊的資助對象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深圳市小微企業獲得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的商標。注冊商標屬于共有商標的,以第一順序注冊人為資助對象。
第六條
可以申請商標注冊資助的申請人包括: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小微企業;
(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標代理服務機構。外地商標代理機構在深圳設立的分支機構代理本市小微企業國內商標注冊的,也可申請資助。
上款所規定的申請人應依法納稅,且在近三年內無知識產權違法記錄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條
商標注冊的資助標準為:
(一)國內商標注冊,每件資助500元;
(二)代理國內商標注冊,每件資助200元。
同一注冊人一年內的資助件數不超過100件。代理國內商標注冊的服務機構,一年內資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已經獲得過深圳市科技創新券資助的服務機構不再重復資助。
第八條
申請商標注冊資助的小微企業應向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提交的復印件均需蓋單位公章或法人代表簽名,其它項目同本規定):
(一)《深圳市小微企業商標資助申報表》;
(二)開戶行證明材料。
申請商標注冊資助的代理機構應向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深圳市小微企業商標資助申報表》;
(一)《深圳市商標代理機構申請資助表》;
(二)《深圳市小微企業商標資助申報表》;
(三)中國商標網查詢備注代理機構頁面截圖掃描件;
(四)開戶行證明材料。
第三章一般作品著作權登記資助
第九條
一般作品著作權登記的資助對象為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各類作品。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不在本操作規程規定的資助范圍內。
第十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一般作品著作權登記資助:
(一)一般作品著作權登記資助申請人應為在深圳行政區域內注冊并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的小微企業;
(二)進行了作品登記且該作品獲得了登記證書。合作完成的作品,權利人中有一方符合前款條件也可申請資助。
(三)依法納稅,且在近三年內無知識產權違法記錄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
一般作品著作權登記的資助標準為:
(一)一般作品著作權登記資助對登記費及服務費進行資助,每件300元。通過本地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受理或代理的,每件增加資助100元,獲得過深圳市科技創新券的服務機構不再重復資助。
(二)同一申請人每年累計資助不超過6萬元。
第十二條
申請一般作品著作權登記資助,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作品著作權登記資助申請表》;
(二)國家或者省級版權登記機關頒發的作品著作權登記證書(有附件的含證書附件)復印件;
(三)其它證明材料。
第四章專利保險保費資助
第十三條
專利保險保費的資助對象為:向深圳市保險公司投保專利保險的我市小微企業,且該專利保險險種已向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投保專利保險的小微企業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保費資助:
(一) 投保專利權人必須是在我市登記注冊的小微企業;
(二)投保專利已經取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的專利證書;
(三) 小微企業應具有良好的信譽,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具有較強的創新性和較高的技術水平,依法納稅,且在近三年內無知識產權違法記錄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
專利保險保費的資助標準為:
(一)投保專利保費資助標準按投保企業實際支付的保費金額給予全額資助,但投保專利屬于發明專利的,每件資助不超過1萬元,屬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每件資助不超過8000元。
(二)同一企業每年累計專利保費資助不超過20萬元。
第十六條
符合投保條件的企業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可以委托保險公司統一申請保費補貼,并約定以該保費補貼預先抵減應繳保費,保費補貼到位后由保險公司領取。
企業投保時應提交如下資料:
(一)營業執照以及企業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二)專利保險投保單以及繳費證明;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的專利權通知書/專利證書復印件。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受投保企業委托統一向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申請保費補貼的,同一保單不得重復申請。保費補貼項目經公示無異議后,資助直接撥付到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統一申請保費補貼時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專利保險投保單和保單復印件、繳費證明材料復印件;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的專利權通知書/專利證書復印件;
(三)投保專利信息匯總表;
(四)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第五章知識產權孵化基地及在孵小微企業資助
第十八條
知識產權孵化基地及在孵小微企業的資助對象為:高新園區、產業園區、創客空間、孵化器等孵化基地以及在孵小微企業。
第十九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知識產權孵化基地資助:
(一)在我市依法注冊或登記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機構;
(二)申請單位重視知識產權工作,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有獨立的辦公場所,擁有3名以上(含3名)專職知識產權工作人員(不含兼職人員);
(三)可自主支配的場地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屬租賃場地的,租期應在3年以上(含3年),其中提供給小微企業辦公的面積應不低于1400平方米;
(四)在孵小微企業達5家以上(含5家),其中具有自主創新成果或核心技術的企業達3家以上(含3家),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至少1家以上;
(五)每年組織或參與組織至少1場以上的創新創業活動,孵化基地必須為在孵小微企業提供專業指導;
(六)組織在孵小微企業開展知識產權交流、協作、運營等活動,每年組織的知識產權宣傳培訓活動不少于5場,國家、省、市知識產權專家現場指導不少于10人次。
入駐知識產權孵化基地的在孵小微企業,運營狀況良好且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可以申請一定的辦公場地租賃補貼。
申請資助的知識產權孵化基地及在孵小微企業應依法納稅,且在近三年內無知識產權違法記錄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條
知識產權孵化基地的資助標準為:經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認定為“深圳市知識產權孵化基地”的單位,一次性資助50萬元。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每年認定一次,每次認定不超過20家。
在孵小微企業的資助標準為:給予在孵小微企業的場地租賃資助的補貼標準為實際支付房租的60%。獲得過深圳市其它部門辦公場地租賃補貼的,不得再申請本項資助。
第二十一條
申請知識產權孵化基地及在孵小微企業資助的,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深圳市知識產權孵化基地認定申報書》;
(二)場地租賃證明;
(三)其它證明材料。
小微企業場地租賃資助由孵化基地統一受理、審核和向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申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對孵化基地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和審定。
第六章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條
以上資助項目,經審核通過后,應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按照撥款程序撥付資金。公示有異議的,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復核,發現申報主體有違法違規現象的,取消資助資格,并納入“信用黑名單”,通告全市各有關部門。
第二十三條
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對以上資助項目的全過程管理,建立完善跟蹤管理、績效評估等各項工作機制和相關制度,及時報告資助項目實施績效。深圳市經貿信息委、深圳市財政委負責對以上資助資金的使用和績效評估進行監督和考核。
第二十四條
對于提交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未按規定使用財政資金的,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有權取消其資格并收回財政資金。情節嚴重的,將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申報主體進行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程由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后生效,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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