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著商標申請注冊使用在電子郵件等服務上的“GMail”商標,美國谷歌公司(下稱谷歌)與中國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愛思美(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愛思美公司)展開了一場長達7年的權屬爭奪。
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愛思美公司申請注冊的第5319381號“GMail”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注谷歌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據此駁回了愛思美公司的上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對系爭商標不予核準注冊的裁定最終得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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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搶注各執一詞
??據了解,谷歌于2004年4月1日開始在其網站上使用Gmail電子郵箱名稱。2005年4月4日,谷歌曾向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出第4582497號“GMAIL”商標的注冊申請,但先后被商標局與商評委予以駁回;2012年11月17日,谷歌向商標局提出第G1134568號“GMail及圖”商標(指定顏色)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亦未獲得核準。
??愛思美公司于2004年9月28日注冊成立,經營范圍包括技術開發、計算機系統服務、應用軟件服務。2006年4月27日,愛思美公司提出系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電視廣播、電話業務、電子郵件、計算機終端通訊等第38類服務上。2010年5月27日,商標局對系爭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查詢發現,愛思美公司還曾提出多件“GMail”及“Gmail”等商標的注冊申請,但目前商標狀態均顯示為“異議復審中”或“商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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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系爭商標法定異議期內,谷歌于2010年9月26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主張“GMail”是該公司在全球包括中國在先推出的免費電子郵箱服務商標,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經過谷歌廣泛宣傳使用,“GMail”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系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易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
??經審查,商標局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裁定,認定谷歌所提異議理由成立,對系爭商標不予核準注冊。愛思美公司不服,于同年4月22日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主張該公司對系爭商標享有知名服務特有名稱權、在先域名權及在先著作權,而且系爭商標經過該公司長時間大量實際使用,已獲得了顯著性,并具有一定知名度。
??2015年11月25日,商評委作出復審裁定,認定谷歌提交的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其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經在電子郵箱及相關服務上使用了“Gmail”商標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愛思美公司在電子郵件及類似服務上將與谷歌近似的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構成了我國商標法所指“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情形。此外,商評委認為系爭商標并不構成損害他人現有在先著作權的情形,也不構成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等。綜上,商評委裁定系爭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愛思美公司不服商評委作出的上述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便車不能想搭就搭
??在一審訴訟中,愛思美公司補充提交了其擁有的“多語言電子郵件地址的轉換方法”專利申請資料;WHOIS信息查詢服務打印頁用以證明愛思美公司于2003年8月1日注冊“gmail.cn”域名。愛思美公司主張,上述行為均是為推出gmail多語言電子郵箱創造條件。同時,愛思美公司還提交了其在電子郵箱服務上使用“Gmail”標識的情況。
??谷歌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357號民事裁定書,用于證明谷歌在先使用Gmail電子郵件服務,并使“Gmail”商標在電子郵件服務上具有了較高知名度,以及愛思美公司曾圍繞“Gmail”標識進行虛假宣傳并侵害“Gmail”標識著作權,具有明顯搭便車的惡意。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案證據足以證明愛思美公司申請注冊系爭商標構成我國商標法規定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情形;同時,在案證據并不足以證明愛思美公司在谷歌之前將“Gmail”作為商標進行使用。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愛思美公司的訴訟請求。
??愛思美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谷歌在電子郵件服務上已經在先使用“Gmail”商標,并在中國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影響。同時,愛思美公司是從事電子郵件服務等領域的經營主體,應當知曉谷歌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Gmail”商標,而將與“Gmail”相近似的系爭商標申請注冊在與電子郵箱服務類似的服務上,基于經驗法則與生活常識,愛思美公司主觀上存在惡意。同時,愛思美公司未能舉證其先于谷歌在電子郵件等服務上使用“Gmail”商標。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愛思美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文章來自: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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