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冊深圳商標的時候,兩個注冊商標所有人之間因兩商標相同或近似所產生的而引發商標權利的爭端之后,該怎么辦呢?
在商標注冊流程中,為了維護已注冊商標的商標專利權人的利益,也是為了減少人為審核帶來的失誤,在實質審核之后,還有三個月的公告時間,這個時間,是為了盡早處理有異議的近似商標。但三個月內就想解決所有問題,也不現實,畢竟沒有多少企業會定期去看商標局公告,所以,才有了商標爭議。
對注冊商標發起爭議裁定申請的條件有哪些?異議?爭議?有什么不同呢?
異議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爭議是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自該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那么,對注冊深圳商標而發起的爭議裁定申請的條件有哪些?
1、申請人必須是商標注冊人,而且其商標核準注冊日期必須先于被爭議商標核準注冊日期。這點和異議有區別,因為異議發生時,商標尚未注冊,但是在爭議時,商標已經注冊了,所以,為了維護已注冊商標的權利,商標爭議的申請人必須是商標注冊人。
2、申請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的法定期限為5年,申請人必須自被爭議的商標核準注冊之日起5年內申請注冊商標爭議裁定。考慮到人工審核會出現失誤,所以給了5年的爭議時間。
3、爭議中的兩個注冊商標,即被爭議商標和提出爭議所依據的商標須具有利害關系。比如兩者近似,容易被客戶混淆,并且被用于同一商品或服務。
4、申請爭議裁定的事實與理由,不得與被爭議商標核準注冊前提出異議并經裁定的事實理由相同。 如果之前在公告期提出過異議,那么這個時候不能以同樣的理由再提出爭議,因為結果已經很明顯了嘛,找到更好的理由再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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