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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了十多年的商標卻收到了一份律師函要求其停用,原因是該商標是另一家公司的注冊商標。某企業總經理王先生對此很疑惑。商標到底該誰用,自己真的不能用了?對于商標使用權的一系列問題,天津優法律師事務所的姚丹律師根據案例進行了詳細解讀。時報記者許卉 品牌一樣誰該停用?
此前,王先生收到了一份由河北省某機床生產公司發來的律師函。該公司生產的機床和王先生企業生產的機床名稱一樣。“他們說他們的是注冊商標,有專有的使用權,要求我們馬上停止使用這個牌子,否則就去法院告我們。我們這個品牌的機床已經銷售了十年了,雖然沒有注冊,但在華北地區很有名。據我了解,他們這個公司才成立一年多,他們竟然要求我們停止使用,到底是誰應該停用?”王先生對此很疑惑。
律師解答:王先生說的品牌,從法律上講叫商標。根據我國《商標法》,商標權的獲得主要采用注冊的方式,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取得商標權就意味著商標所有人能夠依法排斥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以導致消費者混淆的方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
王先生和河北省這個公司的商標名稱相同,而且都是機床的商標,但對方的商標經過注冊,王先生的商標沒有注冊,因此對方能依法要求王先生停止使用這個商標。
品牌用十年不能繼續用?
王先生認為,這一品牌自己用了十年了,而且在華北地區都已經很有名了,現在說不讓用,就不能用了嗎?以后該怎么辦?
律師解答:雖然我國實行的是商標注冊原則,但法律上也承認未注冊商標的合法性。對于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提供了保護,我們稱之為“商標在先使用權”。
商標在先使用權是指一個相同或相似的商標有兩個使用人,一個使用人申請注冊了商標,而另外一個使用人先使用該商標,但沒有注冊,在商標注冊之前,未注冊商標的在先使用人已經積累了一定的商譽,在商標注冊人申請注冊商標之后,未注冊商標的在先使用人有權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可以要求未注冊商標使用人附加適當區別標識,以平衡在后商標注冊人和在先商標使用人之間的利益沖突,保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但是,想取得商標在先使用權,需要具備以下條件:首先,王先生的未注冊商標的使用時間要早于注冊商標的注冊申請日;其次,王先生必須在他們生產的機床上連續使用該商標,如果暫時停止使用應當有正當理由,例如企業合并重組、陷入法律糾紛或遭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再次,王先生的商標應當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影響力的判斷要素包括相關公眾對該企業商標的知曉程度,使用該商標的機床產品的市場份額、銷售區域、市場評價以及該商標的宣傳或者促銷活動的方式、持續時間、程度、資金投入和地域范圍等;最后,在別人注冊了商標以后,王先生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應當在原使用范圍內使用。原使用范圍應考慮要素包括商標、商品、使用行為及使用主體等。他們以后使用的商標只能是之前使用的商標,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只能是他們的機床產品。使用主體僅限于他們企業以及他們企業授權許可的“被許可使用人”。后續使用行為不能延及到未使用過的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商標后續使用行為的規模不受在先使用規模的限制。
律師提醒:即使王先生取得了未注冊商標的在先使用權,注冊了這個商標的公司也有權利要求王先生在他的未注冊商標上附加適當區別標識,以此來區別商品來源的企業身份,防止購買者混淆。
同時提醒各位企業負責人,我國實行的是商標注冊制度,法律對注冊商標的保護力度遠遠大于未注冊商標,未注冊商標使用不當很有可能侵犯注冊商標的專有權,對企業的損失不可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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