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在先的專利技術是否會侵權?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那么,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對于企業依據該條款提出抗辯的,該如何界定呢??
首先,在先使用行為必須是在該項專利的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以前。?
其次,在先制造產品或者使用的方法,應是先用權人自己獨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而不是在專利申請日前抄襲、竊取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從專利權人那里獲取的。?
再次,先使用人已經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所謂必要準備,是指已經完成了產品圖紙設計和工藝文件,已準備好專用設備和模具,或者完成了樣品試制等項準備工作。?
第四,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即先用權人為自身發展的需要在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經實施技術或者外觀設計的產業領域內自己繼續實施。在專利申請日以后以合理的方式,如增加生產線、增設分廠等,擴大生產規模的,仍屬于在原有范圍內的實施。?
首先,在先使用行為必須是在該項專利的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以前。?
其次,在先制造產品或者使用的方法,應是先用權人自己獨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而不是在專利申請日前抄襲、竊取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從專利權人那里獲取的。?
再次,先使用人已經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所謂必要準備,是指已經完成了產品圖紙設計和工藝文件,已準備好專用設備和模具,或者完成了樣品試制等項準備工作。?
第四,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即先用權人為自身發展的需要在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經實施技術或者外觀設計的產業領域內自己繼續實施。在專利申請日以后以合理的方式,如增加生產線、增設分廠等,擴大生產規模的,仍屬于在原有范圍內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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