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知識產權保護,檢察院能做什么?我們先來看看和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機構都做些什么。
首先是知識產權相關社會團體例如知識產權協會、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目前只有: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產業知識產權聯盟等,他們負責宣傳、學術交流、組織活動、各種管理服務、資源整合、促進研發、共同保護等等工作。
再來看看事業單位例如版權登記中心、版權保護中心、專利信息中心等,從事政府委托的和知識產權管理保護相關的程序事務工作。
然后是知識產權有關的行政機關包括全稱為廣電新聞出版局的版權局、工商局下設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現已更名為知識產權局的原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是其直屬事業單位)等,分別司職出版物、商標、專利的行政管理、執法等。司法局,負責法律宣傳、教育方面工作。再之后是法院作為司法機關之一,當然是對于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
黃埔檢察院成立了廣東省基層檢察機關首個知識產權檢察室,履行知識產權檢察保護的職責。對于知識產權保護,檢察院能“捕、訴、監、防”;檢察院區別于其他機關及事業單位、團體而在知識產權保護中又不可替代是因為它能“捕、訴、監、防”;黃埔檢察區別于其他檢察院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創新品牌機制是“捕、訴、監、防”。“捕:指的是對于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審查批準逮捕;“訴:指的是對于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監:指的是對于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檢察監督和對于審判機關刑、民、行政案件的訴訟監督;“防:指的是對于知識產權犯罪的預防(如檢察院與企業簽署協作備忘錄,建立協作互助機制)以及知識產權相關的職務犯罪的預防。
檢察院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這些職能都要在以具體的案件為基礎,特別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那么有哪些和知識產權有關的刑事案件呢?這個問題,很多人也會想當然,甚至是學法律的人也會想當然:不就是刑法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七種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嗎?
曾經在與企業的交流中探討過這么一個問題,現在網絡上有這么一種售假的情況:某網絡藥品、保健品經營商,從外省找來原材料,在外地生產、加工、發貨、運輸;冒用了某藥品品牌,而研發機構和場地卻是寫著本區內的知名藥企,從而使消費者通過上網查詢后以為真是那么回事而購買這些藥品、保健品。
這種情況下,如果買家不在黃埔區,黃埔區的公安機關有管轄權嗎?
這個問題,從生產到消費甚至是買賣雙方住所地都不在黃埔區,好像要管轄有點困難吧。這就是想當然了。
傳統的知識產權犯罪犯罪行為地和結果地當然都不在黃埔區,但是就上述情況,黃埔區是黃埔區知名藥企的商譽有損害結果的發生地。
根據刑法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司法解釋規定,雖未達到數額標準,但是利用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或者其他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應予該罪立案追訴。
可見,基于該罪,公安是可以有管轄權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也是知識產權犯罪之一,所以我想說的是凡事不要想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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