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阿里巴巴集團正式宣布加入國際反假聯盟(簡稱IACC),成為該國際組織的首個電商成員。IACC是全球最大的反假冒侵權非營利性組織,總部設在華盛頓,旗下成員囊括了各個領域里的國際知名品牌,同全球政府機構及行業伙伴合作,通過法規、政府、民眾教育等途徑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發展,電商市場一片繁榮。但在繁榮的背后,電商平臺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廣為詬病的侵權假冒等知識產權問題。
以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寶網為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委托中國消費者協會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在淘寶網上抽樣檢查的商品的正品率僅為37%。筆者在知產寶數據庫檢索結果也顯示:在其收錄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裁判文書中,以淘寶為被告的有許多份。對于阿里而言,如果由于打擊假冒產品不力而被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再次列入黑名單,阿里巴巴的海外發展將蒙上巨大陰影。2015年開云集團對阿里巴巴及其相關公司提起的兩次訴訟,也極大影響了公司股價和國際商譽。
其實,自2013年起,阿里巴巴集團即與IACC逐漸合作,推行其安全市場項目。此次,進一步成為IACC的正式成員,則意味著阿里巴巴集團以電商身份加入到一個擁有超過250個品牌權利人及其他領域的知識產權專家的全球合作網絡中,和品牌權利人站在一起,制定與完善在線假冒侵權治理的協作解決方案。
提供互聯網交易平臺的電商企業,應依據法律經營。基于當前法律,電商企業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合同責任、廣告發布者責任、第三方責任、一定程度的管理責任。比如,平臺提供者根據與網絡賣家簽訂的合同承擔網絡賣家用戶安全交易等合同約定的責任。針對網絡賣家通過在電商平臺上發布的廣告,電商企業作為廣告發布者,如果有虛假廣告,則應承擔主要法律責任。作為用戶和網絡賣家之間交易的第三方平臺,對用戶或公眾承擔過錯責任。所謂過錯責任,即僅在存在明顯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法律責任。這其中包括違反合理的注意義務、拒絕回應用戶或者公眾的投訴、針對多人投訴的賣家不作處理等。而在沒有官方機構介入的情況下直接決定對商家產品執行下架、關店、刪除等處罰,則系在一定程度上執行行政機關的“監管責任”以及司法機關的“裁判責任”,承擔了知識產權侵權監管者和裁判者的職責。
那么,電商企業是否可以成為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監管者和裁判者?筆者認為應該思考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電商企業同時擔任經營者和監管者是否合理;二是如何保證電商企業無假冒偽劣;三是如何保證判斷程序的公正性;四是如何保證電商企業的管理能力。基于以上幾個問題,筆者認為,電商企業對平臺的監管責任,還應限制在一定范圍內并設定合理的程序,通常情況下,這種監管還應立足于雙方締結的合同,即在合同雙方認可范圍內,即賣家接受的范圍內進行監管。其次,電商企業所承擔的責任還應主要是協助知識產權等管理機關進行調查,執行裁決的范圍。
總之,知識產權侵權假冒是全球業界的眾矢之的。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構建覆蓋全社會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和誠信體系,才能從根本上鏟除侵權假冒的根基,護航電商的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