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那些未在深圳商標注冊的,是否有保護的必要呢?
首先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注冊原則為:申請在先原則、自愿注冊原則。
但其中《商標法》第五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深圳商標注冊。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有: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兩種。
也就是說大部分類別的商標是可注冊,也可以不注冊的。那么對于那些未在深圳商標注冊的,是否有保護的必要呢?
得到的回答當然是肯定的啦!
法律有必要保護未注冊的深圳商標。對于未在深圳商標注冊的,尤其是經過一段時間的使用后,已經承載了一定商譽的未注冊商標而言,其本身是商標所有人的一項財產。它代表著經營者的形象,凝聚著經營者的才智和其在管理、宣傳等方面的資金投入,能夠為經營者帶來利益回報。
從消費者角度來看,已經經過一段時間的使用,取得了一定商譽的但未在深圳注冊商標,也可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保證商品質量的作用,如果此類商標僅僅因為未注冊就不能獲得保護,不能禁止他人仿冒,反而會對消費者產生消極影響。
從誠實信用和公平的角度來看,搶注他人未注冊商標的行為人,一般不是為了自己經營,而是為了倒賣商標牟利,這種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對于搶注他人為注冊商標,自己從事經營的行為來說,也未必公平。因為對于已經取得了一定商譽的未注冊商標而言,經營者必然已經在管理、宣傳和使用中投入了許多資金,僅僅因為沒有注冊,就導致這些投入全部付諸東流,顯然對未注冊商標所有人不公平。
因此,對于在經營中實際使用,并已經具有一定影響力但未在深圳商標注冊的,法律應當予以保護。這也是為了市場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