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標注冊:JACK MA注冊為商標?馬云這下怎么辦
? ? ?深圳商標注冊最新資訊:馬云這下不干了!
? ? ? 中國人的法定姓名應該是中文,但是英文名被注冊為商標之后,是否有姓名權保護呢?
??熟悉馬云的朋友都知道,馬云的英文姓名叫JACK MA,阿里巴巴集團也申請了如下兩類商標。??但是呢,有一個也姓馬的朋友也注冊了這個商標:
??在答辯書中,阿里巴巴兩手準備:
??首先是從商標近似入手。阿里巴巴認為這枚商標與阿里巴巴申請的兩枚商標構成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其次,馬云是申請人創始人、法定代表人、董事局主席,在全球電子商務領域享有崇高聲譽、巨大知名度。
??被申請人未經許可,將馬云英文名“JACK MA”申請注冊商標,損害了馬云的姓名權,具有主觀惡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易誤導公眾,產生不良影響。
??而被申請人馬綿捷則未在規定期限內答辯,“JACK MA”被宣布無效!
??商評委經過審理后認為,這枚商標并沒有與阿里申請的兩枚商標構成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但是,在關于姓名權的問題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的中文姓名“馬云”與其英文名“JACK.MA”對應且在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之前,于電子商務、互聯網領域享有較高知名度,為廣大公眾所熟知。
??(“JACK MA”多次登上福布斯雜志)
??本案爭議商標由外文“JACK.MA”構成,與申請人法定代表人馬云先生的英文名“JACK MA”字母構成、呼叫相同。且被申請人未陳述其使用“JACK.MA”這一姓名作為商標注冊的合理理由。??爭議商標使用于“電源材料(電線、電纜)”等商品上,易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為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存在特定關聯,從而對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權造成損害。
??申請人對“JACK MA”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
??馬云是申請人創始人、法定代表人、董事局主席,在全球電子商務領域享有崇高聲譽、巨大知名度。??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的第9438347號、第9446431號“JACK MA”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構成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被申請人未經許可,將馬云英文名“JACK MA”申請注冊商標,損害了馬云的姓名權,具有主觀惡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易誤導公眾,產生不良影響。
??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注冊無效。
??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3年12月16日申請注冊,并于2015年04月21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09類電源材料(電線、電纜)等商品上。??2. 申請人引證商標一在2011年05月09日申請注冊,并于2012年10月07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計算機軟件(已錄制)等商品上,現為有效注冊商標。
??3. 申請人引證商標二在2011年05月10日申請注冊,并于2012年05月28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等服務上,現為有效注冊商標。
??上述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知產庫備注,引證商標一二均為“JICK MA”黑體英文字母。)
??神州認為,《商標法》第七條屬于總則性規定,其內容已體現在《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中。
??根據當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為:
??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是否侵犯了申請人創始人的姓名權。
??三、爭議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之情形。
??四、爭議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
??關于焦點問題一
??商評委認為,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電源材料(電線、電纜)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不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和服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若在市場上并存使用一般不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關于焦點問題二
??商評委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營業執照、雜志封面及相關報道中顯示在2000年阿里巴巴被美國財經雜志《福布斯》評選為全球最佳電子商務網站,其法定代表人馬云(JACK MA)先生成為雜志封面人物。??申請人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的中文姓名“馬云”與其英文名“JACK.MA”對應且在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之前,于電子商務、互聯網領域享有較高知名度,為廣大公眾所熟知。
??本案爭議商標由外文“JACK.MA”構成,與申請人法定代表人馬云先生的英文名“JACK MA”字母構成、呼叫相同。且被申請人未陳述其使用“JACK.MA”這一姓名作為商標注冊的合理理由。
??爭議商標使用于“電源材料(電線、電纜)”等商品上,易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為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存在特定關聯,從而對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權造成損害。由此,爭議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
??關于焦點問題三
??商評委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具有欺騙性,且該商標注冊使用不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產地產生誤認。另,爭議商標未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故爭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定。??關于焦點問題四
??爭議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之情形。??商評委認為,在已通過《商標法》其他條款予以保護的情況下,不再適用該條款。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商評委裁定如下: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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