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并作出裁判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共計38件,涉網絡的有23件。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針對此類案件進行了專項調研。
近日,《法制日報》記者從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了解到,這些案件中,由競價排名而引發的涉網絡不正當競爭案件是典型案件之一。涉競價排名不正當競爭案件日趨復雜化,搜索推廣服務商往往被列為共同被告,并且侵權主體常主張代理商承擔共同責任。
參與調研的法官劉義軍告訴,法院在審理涉及不正當競爭的案件時,對競爭關系的界定有日益廣義化的趨勢。
不正當競爭案多涉競價排名
“搜索引擎競價排名相關不正當競爭糾紛,是我院審理的涉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的主要類型之一。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中,至少10件涉及競價排名;單純涉及競價排名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3件。”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法官劉義軍介紹。
大連華工公司與善佳公司屬于同行業具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大連華工公司提供的公證書顯示,在某搜索引擎搜索欄中鍵入“大連華工創新科技有限公司”,點擊搜索結果第一項“V”標志下顯示的“身份認證”,其搜索結果顯示為推廣鏈接。點擊上述搜索結果顯示的第一項,進入的是善佳公司網頁。
劉義軍告訴,我國互聯網經濟的核心盈利模式,仍是最大程度獲取用戶資源、提高訪問量以及廣告點擊率,使得競價排名不正當競爭案件日趨復雜化。
福州友寶電子是一家經營電子產品研發、自動化控制工程、通信工程設計等的公司。2014年6月20日,福州友寶電子在某搜索引擎搜索欄中輸入“福州友寶電子科技”,排在第一項的結果標題為“福州友寶電子科技——免費自動售貨機、全國免費安裝4001-528-528”。點擊上述搜索結果,卻進入另外一家“友寶”公司經營的網站“友寶——中國自動售貨機第一品牌”。
事實是,一家名為友寶科斯公司在某網站進行網絡推廣時,使用了“福州友寶電子科技”作為關鍵詞。
福州友寶電子公司認為“福州友寶電子科技”是該公司的簡稱,遂將友寶科斯公司告上法庭。
友寶科斯公司稱,該公司推廣賬戶委托第三方上海新網邁廣告傳媒有限公司進行管理與關鍵詞投放。由于該公司名稱中使用了“友寶”字號,其在福建的分公司北京友寶科斯科貿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與關聯公司福州友寶科斯科貿有限公司亦均使用“友寶”字號,且該公司與上述公司的經營范圍均包括電子產品銷售,使得新網邁公司誤認為友寶電子公司系其關聯公司,從而誤將“福州友寶電子科技”作為關鍵詞推廣。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本案后認為,福建友寶電子公司主張權利的“福州友寶電子科技”系構成其企業名稱的前三部分,結合福建友寶電子公司提交的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情況以及該公司獲得的相關獎項,可以認定福建友寶電子公司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按照相關公眾的一般認知,在福州友寶公司市場經營活動范圍內提及“福州友寶電子科技”,均會將之與友寶電子公司相聯系,故該簡稱能夠發揮商號的作用,屬于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企業名稱”。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結合其他相關事實最終認定,友寶科斯公司的使用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
服務商及代理商是否擔責
了解到,原告起訴時常將搜索推廣服務提供商列為共同被告。同時,在一些案件中,實施不正當競爭的一方常主張應由搜索推廣的服務代理商承擔共同責任。
開創公司為某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授權淄博地區總代理,負責搜索推廣服務的銷售工作,為迪浩公司提供搜索推廣服務。迪浩公司與開創公司簽訂了“搜索推廣服務合同”。
迪浩公司同意按照某網站上公布的相關規范享受相應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開創公司在收到費用后,有義務以迪浩公司的名義向某網站提交搜索推廣服務購買申請;開創公司負責為迪浩公司提供某搜索推廣服務內容和范圍,其內容和范圍隨網站的調整而調整,該調整最終解釋權歸某網站。
迪浩公司設置的關鍵詞中使用了“鮑爾浦”,而鮑爾浦公司恰與迪浩公司經營類似產品。隨后,鮑爾浦公司將迪浩公司告上法庭,某網站被列為共同被告。
迪浩公司在一審、二審中均認為,涉案侵權行為系案外人開創公司所為,應由開創公司承擔相應責任。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查明,添加涉案關鍵詞“鮑爾浦”的某網站推廣用戶為迪浩公司而非開創公司。迪浩公司為本案適格被告,開創公司并非必須參加本案訴訟的當事人。
在福建友寶公司與友寶科斯公司的訴訟案中,友寶科斯公司提出涉案鏈接系第三方操作失誤的辯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兩企業名稱雖然均含有“友寶”字樣,但整體上存在明顯區別,友寶電子公司提出系第三方操作失誤的辯稱不足為信。即便確系操作失誤,因第三方系受其委托從事相關行為,友寶科斯公司亦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
劉義軍告訴,搜索推廣服務提供商通常作為競價排名服務提供者與參與競爭的其他企業一起,列為不正當競爭糾紛的當事人。理由在于,雖然搜索推廣服務提供商與參與競價排名的企業或其競爭對手并不存在直接的競爭關系,但侵權企業系通過搜索推廣服務提供商的競價排名服務進行市場推廣,侵權企業與被侵權企業之間通常存在競爭關系,故在此類案件中仍認為搜索推廣服務提供商客觀上參與了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案件審理中主要考察服務提供商是否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以及對于上述行為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劉義軍說。
擴至非同業競爭關系廣義化
談及互聯網不正當競爭案件的發展趨勢,劉義軍介紹,法院在審理涉及不正當競爭的案件時,對競爭關系的界定有日益廣義化的趨勢。廣義的競爭關系的認定不要求具有同業競爭關系,只要經營者實質上是以損人利己、搭車模仿等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獲取競爭優勢,就可以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競爭關系的廣義化,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本身變化的結果,如其保護目的由競爭者向消費者和公眾利益的拓寬,由單純的私權保護向市場管制目標的發展,這就使得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擴展到對非同業競爭者的競爭損害。”劉義軍說。
在北京極科極客科技有限公司上訴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中,極科極客公司所經營的是路由器硬件的生產和銷售及后續網絡服務領域,愛奇藝公司所經營的是視頻分享網站領域,二者看似并非同業。但是,二者經營成敗的核心利益都在于網絡用戶的數量,當其中一方利用他人的競爭優勢或以使用影響他人經營模式等不正當手段增加自身網絡用戶時,因該行為必然會使他人網絡用戶減少,從而二者在各自的最終的核心利益,即網絡用戶的爭奪方面,會產生直接影響,在此基礎上,雙方構成競爭關系。該案適用了反不正當競爭法。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新的經濟模式下,只要雙方在最終利益方面存在競爭關系,亦應認定兩者存在競爭關系,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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