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媒稱,不久前蘋果公司和一家以“iPhone”為商標銷售皮制品的中國公司新通天地的高調訴訟案,案情撲朔迷離,調查徒勞無功。
此案的概況是這樣的:3月3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中級人民法院和國家商標局原判,認為新通天地公司在2007年獲得“iPhone”商標時該商標在中國未達到“馳名”程度,因此“iPhone”商標在國際分類第18類的商標權歸屬于新通天地公司。蘋果公司可以將“iPhone”商標使用于分類在國際分類第9類計算機和智能手機等商品上。國際分類第18類為皮制品。
報道稱,然而讓人摸不著頭腦的是新通天地公司在2007年并不存在。據新通天地公司的律師熊智在電話采訪中表示,一家俄羅斯公司當時獲得了商標,新通天地公司于2011年購得該商標。上市公司備案文件表明新通天地公司成立于2011年。
這也許是有關系的,因為iPhone手機2009年開始在中國熱銷。到2011年,這款手機已經是中國智能手機的上選款型,可以算是“馳名”。有些律師表示,“iPhone”商標的購買日期引發了對新通天地公司誠信的質疑。
“這是一個道德問題,”西雅圖哈里斯-莫雷律師事務所專門從事中國知識產權法的律師馬修·德累斯頓在電話采訪中說。
“但是這個在2007年申請商標的公司也一定知道當時他們的用意,”他補充道。
德累斯頓表示,盡管如此,動機問題和新通天地公司何時購得商標的問題也許不會影響到本案的最終結果。蘋果公司表示將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訴。
德累斯頓說,當時俄羅斯公司所擁有的商標權即是新通天地購得的商標權。“無論是好是壞,那都是他們購得的,”他補充道。“按照中國商標系統運作的邏輯,按照申請商標時的情況來看待是有道理的。”
“我不認為中國法庭做出的判決是偏倚的,我認為這是他們在執行現有的商標法,”德累斯頓隨后在電子郵件中表示。
報道稱,新通天地公司的律師熊智這樣解釋本案略去了俄羅斯公司對商標所有權的細節:法院沒有義務在判決中概述整個事件的經過。
他駁斥了“某些外國媒體”所說的該案判決表明中國司法系統無法信任的說法。“公平不是根據勝敗來評判,而是應該根據司法程序中是否有問題來評判。”他說。
這不是新通天地公司首次因商標問題與蘋果公司陷入糾紛。蘋果公司發言人卡羅琳·吳在聲明中說,蘋果公司曾在類似問題上“多次在其他案件中戰勝了新通。”
報道稱,德累斯頓的結論是有力的:公司需要付出更多努力才能在中國保護自己,甚至要買下全部45個分類的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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