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企業名稱和注冊商標的沖突爭議不斷,從韓國“好麗友”與江蘇“好麗友”的十年紛爭,到湖北“周黑鴨”與“漢味周黑鴨”的孰是孰非,再到山東“德衡”律師事務所與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的商號之爭。這種沖突應如何進行規制?
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經營特點、組織形式四個部分依次組成,其中字號是核心。企業名稱和商標在宣傳商品來源方面具有類似的功能。二者的沖突可以歸納為四種類型:
首先,在后注冊商標與在先注冊商標的沖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與其在先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征、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冊商標,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這類沖突的經典案例是“夢特嬌”案。該案中,被告將自己擁有的“梅蒸”(字母和圖形組合)商標拆分成與原告的“Montagut與花圖形”商標相似的標志使用在同類商品上,盡管“梅蒸”商標本身并不與原告商標相似,但被告的不規范使用行為仍然構成商標侵權。
其次,在后企業名稱與在先注冊商標的沖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已經給出了明確的處理原則,即以“突出使用”和容易使人產生“誤認”為條件。這類沖突的代表性案例如上海克莉絲汀食品有限公司訴蘇州市克莉絲汀食品有限公司等商標侵權糾紛案。該案中,被告將其企業名稱變更為包含原告的注冊商標“克莉絲汀”字樣的新名稱,并在經營活動中突出使用“克莉絲汀”,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最終被判侵權。
另外,在后企業名稱與在先企業名稱的沖突。在此類沖突中,判斷的標準也是在后企業名稱與在先企業名稱是否構成相同或近似,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這類沖突的典型案例如天津梅蘭日蘭有限公司訴上海梅蘭日蘭電器(集團)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在該案中,原告經過努力使得“梅蘭日蘭”字號獲得較高知名度,而被告惡意地將“梅蘭日蘭”在后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得原告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最終被判構成不正當競爭。
最后,在后注冊商標與在先企業名稱的沖突。這類沖突的典型案例如“好美家”商標專用權糾紛案。造成此類權利沖突發生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國目前對企業名稱與商標的注冊登記管理分屬兩個系統:商標是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統一實行全國集中核定注冊的,企業字號是分別由縣級(含)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商標局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之間難以實現信息資源共享,也無法進行交叉檢索。商標局在商標初審中并不主動審查申請注冊的商標有否與在先企業名稱權發生沖突,故存在大量與他人企業名稱中字號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被公告的情況,使得通過注冊程序,“合法”使用他人字號的行為大量涌現。對于此類案件,應注意類似商品辨析是裁判此類案件的基礎。如果構成類似商品且處于同一銷售領域,在后注冊商標沒有搶注惡意,在先企業名稱的知名度又遠弱于在后注冊商標,繼續使用會造成消費者混淆,則在先企業名稱的使用就要受到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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